*策广播站 | 2023年第三季度环境大气、噪声*策重点一览!
2023年第三季度
各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的
各类通知与实施管理办法陆续颁布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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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6
01
到2025年,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含)的加油站全面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并联网。
02
到2025年,5000吨级及以上原油成品油码头泊位全部完成油气回收设施建设。
03
开展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及工程机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加快推广应用“互联网+智慧工地”监管系统。
《齐齐哈尔市“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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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2
01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02
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03
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
04
按照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和备案程序要求,统筹规划,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增设、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对数量不满足要求的城市增设站点,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站点予以调整;优先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设置监测站点。
05
按照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开展全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运维工作。2024年底前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级和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
陕西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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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2
01
到 2025 年,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 85%。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02
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03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鼓励建设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04
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
05
优先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设置监测站点,各市(区)编制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
06
按照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开展各市(区)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运维工作,推进噪声自动监测站点标准化建设。2023 年底前,西安市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级和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
《成都市深入打好噪声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2023-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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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31
01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02
督促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设立 LED 显示屏实时显示,设置噪声超标报警功能,并接入“智慧工地”平台,实现噪声实时监控,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03
持续推动在人口密集或活动频繁区域(街道、广场、公园等)安装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并与监管部门联网。
04
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
05
2023 年底前,完成成都市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及联网。
《贵州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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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8
01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02
鼓励通过城市区域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对铁路周围产生噪声影响的,路地协同推进声屏障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03
建设智慧工地信息化监管平台,推进城市建成区建筑施工工地安装噪声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实现噪声实时监测、分析和报警,并与住建部门联网,到2025年,建筑施工工地噪声自动监测监控覆盖率XX%。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远程喊停”系统。
04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引导公众严格执行,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05
根据要求按时完成贵阳市、遵义市完成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2023年底前,六盘水市、安顺市、铜仁市、毕节市、凯里市、都匀市、兴义市完成相应工作。统筹开展中心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运维工作。2023年底前,贵阳市、遵义市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级和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2024年底前,其他7个中心城市完成相应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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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
01
应急监测通过移动走航监测、便携监测或其他方式开展。
02
加强市*防尘抑尘装备和能力建设,并保障装备正常运行。
03
应当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排放监测和监督执法,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安徽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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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31
01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02
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03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04
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
05
统筹开展市级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运维工作。2023 年底前,合肥市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级和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2024 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完成相应工作。
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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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
01
排污单位应依据排污许可证和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02
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03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和联网;
04
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配套安装流量(速)计、数据采集传输仪。
常熟市2023年度治理噪声异味污染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专项行动住建领域子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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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7
01
督促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相关参建单位,按照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02
重点对噪声扰民问题投诉、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办理、噪声监测系统安装。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汕头市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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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9
01
新建150总吨以上油船必须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油气回收治理设施。
02
建设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组织开展设备校准和检查,按要求上传数据到省遥感监测平台。
03
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监督检查。鼓励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定位系统,并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平台联网。
04
加强涉气工业园区、集聚区环境治理监测监控,推动在级、省级以及其他环保投诉较多的工业园区、集聚区逐步开展环境VOCs监测,依托现有的、新建的自动环境监测设备、对工业园区、集聚区及周边区域的大气环境治理等加强监测监控预警。
关于公开征求《黄冈市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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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7
01
加快开展涉VOCs“绿岛”项目建设
02
推广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钣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
03
2024年底前建成区年销售量3000吨及以上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设施安装改造与在线监测联网,建成区其他加油站2025年底前完成三次油气回收设施安装改造。
04
持续开展园区、道路、铁路货场站等空气质量监测,开展大气环境非甲烷总烃监测,臭氧超标县(市、区)开展VOCs组分等光化学监测。加强涉VOCs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企业环境VOCs监测。
05
持续对VOCs和NOx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湖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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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7
01
推动武汉、襄阳、鄂州等地噪声治理评估试点,将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等噪声相关规划及实施情况、声环境质量状况、噪声监测监管以及污染防治情况等作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等创建。
02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维护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自动监测设备,开展噪声自动监测,按规定保存数据,并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03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推进自动监测和远程监控设施建设,实现“远程喊停”。
04
2023 年底前,武汉市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与联网;2024 年底前,其他重点城市完成相应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贵港市2023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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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7
01
鼓励支持西江产业园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涉VOCs“绿岛”项目,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
02
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不具备实施污染物浓度自动监测条件的,应安装能间接反映排放状况的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
03
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联网平台建设,对年汽油销售量达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进行联网。
04
开展重点道路积尘走航监测。
《山东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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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9
01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建设完善覆盖重点区域、支撑PM2.5和O3污染协同控制的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络和光化学监测网络;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稳定运行。
02
2023—2025年,推动年销售汽油量大于3000吨(含)的加油站油气回收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比例分别达到30%、60%和100%。
03
开展大气环境VOCs组分和非甲烷总烃监测,并与省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涉VOCs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企业环境VOCs监测,其中,对化工园区、大型石化企业等开展VOCs组分自动监测,实现联网运行;加强光化学产物和衍生物的观测能力建设;探索开展垂直方向上的O3浓度和气象综合观测;建设公路、港口、机场和铁路货场等交通污染监测网络。
04
加强无组织排放状况监控,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相关要求,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纳入排污许可证和自行监测管理。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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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4
01
确保到2025年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02
督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03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宁静小区”建设各项工作。
04
各地要提升噪声监测能力,按照《吉林省加强噪声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推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要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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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